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 异议人王玉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汪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玉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波与被执行人李伟、王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伟、王玉荣对执行的法律依据即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对异议人李伟、王玉荣停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称,2014年原告汪波以李伟为被告诉至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法院作出(2014)大南民初字第01083号民事调解书。后原告又于2018年就同一诉讼金额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李伟、王玉荣列为被告,法院作出(2018)辽0882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两份调解书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同时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而且法院没有对欠条进行实体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李伟、王玉荣提请的异议内容,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畴,其对调解书有异议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李伟、王玉荣停止对其执行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董佳才 人民陪审员 杜俊蒲 人民陪审员 高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刁海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