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雉城街道锦绣花苑**1201。
法定代表人:陈根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丹,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钛兴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画溪街道长吕路**
法定代表人:冯莉莉,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钛兴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钛兴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财产452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钛兴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