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广宇,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睢宁县凌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睢宁县凌城镇宣武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杜昆鹏,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曙光,睢宁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露,睢宁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睢宁县凌城镇新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睢宁县凌城镇新李村。

法定代表人:曹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曙光,睢宁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王立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第三人:王友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第三人:刘兹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第三人:魏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第三人:魏礼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慧诉被告睢宁县凌城镇人民政府、睢宁县凌城镇新李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王立春、王友忠、刘兹光、魏君、魏礼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19)苏0324民初699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李慧的诉讼请求。原告李慧不服该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本院(2019)苏0324民初6998号民事判决,案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1年6月15日,原告李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慧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李慧已经实际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还原告李慧150元;公告费900元,由原告李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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