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保,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农民,甘肃省迭部县人,住迭部县,二级肢体残疾人。2012年7月9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迭部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7年5月23日因盗伐林木罪被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4日被甘肃省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阿吉,女,****年**月**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农民,甘肃省迭部县人,住迭部县。2017年5月23日因盗伐林木罪被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4日被甘肃省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傲杰草,女,****年**月**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农民,甘肃省迭部县人,住迭部县。2017年5月23日因盗伐林木罪被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4日被甘肃省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林检公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保、阿吉、傲杰草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艳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保、阿吉、傲杰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阿保想维修他在傲傲村旅游点的房屋,便让被告人阿吉、傲杰草上山砍些木料备用。阿吉、傲杰草答应后便携带阿保提供的斧子、弯把锯进入迭部林业局电尕林场傲傲沟131林班17小班内,6天盗伐国有林木云杉树7棵,并加工成4至5米长的25根原木在山上晾晒。2016年12月底,阿吉、傲杰草叫上阿吉的丈夫才某、亲戚闹某一起将木料窜到山下公路边。2017年3月6日,被电尕林场护林员巡山查林时发现。5月16日,迭部林业局资源管理科依据伐桩《检尺单》对7棵云杉树进行鉴定,立木蓄积为5.6099立方米。

被告人阿保于2012年7月9日被迭部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7年5月23日再次犯盗伐林木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阿吉、傲杰草于2017年3月21日向迭部分局投案自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就被告人阿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阿吉、傲杰草盗伐国有林木云杉树7棵,立木蓄积5.6099立方米的事实,列举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阿保、阿吉、傲杰草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3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保属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阿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阿吉、傲杰草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阿吉、傲杰草单处罚金。

被告人阿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所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阿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所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傲杰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所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阿保想维修他在迭部县电尕镇傲傲村旅游点的房屋,便让被告人阿吉、傲杰草上山砍些木料备用。阿吉、傲杰草答应后携带阿保提供的斧子、弯把锯进入迭部林业局电尕林场傲傲沟131林班17小班内,6天盗伐国有林木云杉树7棵,并加工成4至5米长的25根原木在山上晾晒。2016年12月底,阿吉、傲杰草叫上阿吉的丈夫才某、亲戚闹某一起将木料窜到山下公路边。2017年3月6日,被电尕林场护林员巡山查林时发现。同年5月16日,迭部林业局资源管理科依据伐桩《检尺单》对7棵云杉树进行鉴定,立木蓄积为5.6099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阿保于2012年7月9日因盗伐林木被迭部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阿吉、傲杰草于2017年3月21日向迭部分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阿保、阿吉、傲杰草盗伐林木案件的来源及取保候审的事实。

2、物证及照片:弯把锯1把、斧子1把、25根原木的照片证实,被告人阿保提供给阿吉、傲杰草盗伐25根原木时所使用的工具及阿吉、傲杰草盗伐的25根原木。

3、证人证言:证人才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底,其帮助阿吉和傲杰草将二人砍好的木料从山上窜到公路边的事实。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阿保、阿吉、傲杰草的供述与辩解,均证实2016年6月,被告人阿保想维修他在傲傲村旅游点的房屋,便让阿吉、傲杰草上山砍些木料备用,阿吉、傲杰草上山盗伐国有林木云杉树7棵,并加工成4至5米长的25根原木的事实。

5、鉴定意见:迭部林业局资源管理科立木蓄积鉴定意见(附检尺表及鉴定人员资质),证实阿保、阿吉、傲杰草三人盗伐的7棵云杉树的立木蓄积为5.6099立方米。

6、其他证据:①被告人阿保、阿吉、傲杰草户籍的基本情况及证明,证实被告人阿保出生于****年**月**日、被告人阿吉出生于****年**月**日、被告人傲杰草出生于****年**月**日。②迭部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阿保曾于2012年7月9日因盗伐林木被迭部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③被告人阿吉、傲杰草于2017年3月21日在迭部分局所作的笔录,证实被告人阿吉、傲杰草向迭部分局投案自首。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控辩双方对所列证据不持异议,这些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来源清楚、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所指控的事实密切关联,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阿吉、傲杰草为其盗伐林木维修他在傲傲村旅游点的房屋,被告人阿吉、傲杰草盗伐国有林木云杉树7棵,立木蓄积5.609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保、阿吉、傲杰草犯盗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阿保指使阿吉、傲杰草为其盗伐林木,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阿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阿吉、傲杰草系从犯。被告人阿保在本案中是主犯且属累犯,本应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阿保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阿吉、傲杰草是从犯有自首情节,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阿吉、傲杰草单处罚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阿保、阿吉、傲杰草均具有悔罪表现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阿保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阿吉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2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傲杰草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2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作案工具斧子1把、弯把锯1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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