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光州西路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07417209。
法定代表人:韩泓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兆伦,男,公司职工。
被告:莱州市红日铸造厂,住所地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大朱石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797124655。
法定代表人:张钧贻,董事长。
被告:莱州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程郭镇西程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49863158N。
法定代表人:刘秀艳,董事长。
被告:莱州金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虎头崖镇神堂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95320437J。
法定代表人:盛军,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红日铸造厂、莱州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莱州金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伟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盛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