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粟绍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孙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粟绍友与孙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粟绍友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粟绍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粟绍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