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松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震,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洋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曹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浩,河南安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松松诉被告李洋洋、曹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因原告蒋松松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亚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祝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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