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焦定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罗振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焦定武与罗振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制作的(2011)黔毕民初子第166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被告罗振伟于201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焦定武支付欠款人民币57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612.50元。在执行过程在,因被执行人罗振伟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2019年恢复执行,双方自愿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罗振伟履行了30000.00元后,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焦定武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罗振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罗振伟有不足1000.00元的银行存款(已冻结,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划拨);互联网存款不足百元(已冻结,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划拨)。 2.被执行人名下有贵F×××××启辰牌汽车一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 3.未购买其他保险和有价证券; 4.线下查询到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罗振伟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书面申请:不申请追究被执行人罗振伟的拒执罪,不申请对被执行人罗振伟实施司法拘留,不申请进行悬偿执行,不申请律师调查,只申请将被执行人罗振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自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同时本院已经穷尽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能处置的均已处置完毕,不能处置的申请执行人已经申请暂时放弃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由其他可供执行的合法财产,被执行人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 终结本院(2021)黔0502执恢4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条件成就的,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刘维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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