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钊敏,男,1992年07月28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

被执行人:李超强,男,1984年04月12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钊敏与被执行人李超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8民初48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超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20)粤0608执1169号执行。本案执行费1266元,由被执行人李超强承担。

答辩情况

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超强名下的三处不动产权,分别为: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XX地下室车位1420[XX]的不动产权(首封已抵押);二、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XX[不动产权利证号XX];三、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XX[XX]的不动产。对于上述第一处不动产,本院依法进行了评估,在送达评估报告后,被执行人提出了执行异议且对该案的执行依据申请再审,现本院拟以(2021)粤0608执748号案对该不动产权进行处置。上述的第二、三处不动产是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2018)粤0104民初35441号案件首封且正因(2019)粤0104执7271号案件处理,本院已经依法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邮寄了参与分配的相关材料。

本院查明

经本院多次查询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部门,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李超强在本案中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做了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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