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宏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金山路与湘江路交叉口国家电网四楼。 法定代表人:齐晓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慧,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丹阳,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华之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西城区太白山路与汉江路交叉口世界港2号楼1503。 法定代表人:张慧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改香,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漯河宏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洋公司)与被上诉人漯河华之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之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的(2021)豫110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83.8元予以退还。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曹**刚 审判员 林晓光 审判员 李 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