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卫雄与被执行人郭兰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12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24500元,案件受理费23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4500元,下剩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27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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