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杰,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开发区幸福小区26幢120、121、122室。
负责人:张春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冰,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298号中国人寿广场第14-16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成撤回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刘成撤回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