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新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郑国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本院认为 王新合与郑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7民初167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18580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是:1、2021年6-8月,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投资(工商登记)、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1)银行存款余额太少;(2)郑国忠名下登记有车辆(车牌号:豫Q×××××);(3)其余没有查到财产信息。2、2021年7月,本院向住房公积金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没有查到郑国忠名下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3、2021年7月16日,执行人员到郑国忠家中传唤、现场调查:家中无人居住,除农村住房外,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查询平台),向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没有查到郑国忠在驻马店市市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5、2021年8月27日,本院查封郑国忠名下登记有车辆(车牌号:豫Q×××××),没有查到车辆下落。查封期限二年(申请继续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6、没有查到郑国忠下落,本院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7、被执行人郑国忠未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有权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王新合对告知情况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资金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有责任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提供(包括没有申请保全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资金太少;查封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他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实现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豫1727民初16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智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