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君,男,生于1962年9月,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杨斌,男,生于1971年2月,住天水市麦积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君与被执行人李君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杨斌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及房产,有一套氧化矿生产线机械设备,需评估、拍卖,短期内无法变现,因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君的xx元债权暂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503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霍学锋 审判员  陈 昊 审判员  高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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