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东升西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曹兆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旭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该公司职工,现住榆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该公司职工,现住榆社县。
被告:任家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榆社县。
审理经过 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家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岳建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岳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