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永济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70余岁,住山西省永济市。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与被告宋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立案。原告高某于2021年6月29日以将宋某名字写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