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朱军与蔡远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朱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瓜州县人,现住甘肃省瓜州县。 被执行人:蔡远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 本院在执行(2016)甘0923民初54号朱军与蔡远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蔡远程电话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我院交纳执行款1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1550元,共计114050元,但被执行人蔡远程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人蔡远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我院已于2017年8月23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朱军对我院的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并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朱军发现被执行人蔡远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永军 审判员  呼 娜 审判员  蔡彦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成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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