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雨与被执行人仝超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特50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2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2230元(含执行费230元),下剩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23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