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刘娟,女,身份证,4127271979********,淮阳县郑集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6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1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娟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6229×××01账户内存款人民1628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