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6号九洲国际11层。
法定代表人:李冬林。
被执行人:丁培恒,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2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丁培恒在xxx行的账户xxx存款xxx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