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恒菊,女,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斌,青川县乔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聂大江,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达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恒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聂大江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6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恒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聂大江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100元(若金额不足,以实际金额为限)。
冻结期限: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
案件申请费66元,由申请人王恒菊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