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融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5号亚航财富中心23层2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C6AE4J(1-1)。

法定代表人:潘勇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妹,公司员工。

被告:张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融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融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广西融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被告2019-05-18签订《借款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剩余应还的借款本金共计:42803.24元(借款本金59000.0元,月还本息额1903.77元,共36期,已归还11期);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约定利息、逾期罚息和违约金(利息、逾期罚息和违约金以42803.24为基数,自2020年4月19日到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1年3月5日按照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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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的标准计算,以上之和为7383.03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差旅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经融泰浩元(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出借人达成同意,于2019-05-18在平台上签订《借款协议》并约定:出借人同意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59000.0元的借款;借款利率10%/年,借款期限为自2019年05月18日起,2022年05月18日止。《借款协议》还约定:若被告逾期还款,逾期每日按照剩余借款本金0.05%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借款协议》签订后,2019-05-18出借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向被告发放了汇款凭证上的借款。被告归还11期,后续被告未依约偿还等额本息。2021年03月5日原告与出借人、出借人代理人共同签署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出借人将自己持有的被告的全部债权及利息、罚息等全部权利义务转告,并且通知被告。至此,原告取得出借人的债权人地位成为债权受让人。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归还垫付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等,恳请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张莉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8日,王虹钰、任宏伟、曹会军、刘美华、孙素香作为甲方(出借方),被告作为乙方(借款方)、中盛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丙方(服务方)、融泰浩元(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丁方(服务方)通过网络平台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出借方同意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59000元的借款,借款利率10%/年,借款期限为自2019年5月18日起,2022年5月18日止。每月还款付息一次,每月等额还款付息合计1903.77元。若被告逾期还款,逾期每日按照剩余借款本金0.05%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甲方有权在本协议项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债权,在符合融贝网网站债权转让规则和(或)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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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愿对外转让,并授权丁方将债权转让事项在融贝网网站以公示或邮件方式通知乙方。《借款协议》签订后,2019年5月18日,出借方通过第三方平台向被告发放了59000元借款。从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4日,被告还款11期给原告,本息合计20941.47元,其中本金16196.76元。后续被告未依约偿还等额本息。2021年3月5日,融泰浩元(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代理甲方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把剩余债权52773.95元(其中本金42803.24元)转让给原告。《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融泰浩元(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信把转让事项通知了被告,原告代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转让款42803.24元,有《借款协议》、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债权转让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还款历史记录、《情况说明》、《发送债转通知短信说明》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给原告。被告未按约定还本息给原告,原告没有达到预期目的,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请求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的利息请求符合当事人约定及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支付律师费、差旅费,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解除被告张莉于2019年5月18日与王虹钰、任宏伟、曹会军、刘美华、孙素香、中盛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融泰浩元(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

二、被告张莉返还借款本金42803.24元给原告广西融聚信息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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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服务有限公司;

三、被告张莉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广西融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利息计算:以42803.2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9日到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借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四、驳回原告广西融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计527元,由被告张莉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邝鑫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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