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景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
审理经过
关于执行李景争罚金一案,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725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景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退赔被害人共31215元。 我院刑事审判庭将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罚金、责令退赔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景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1月28日第一次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景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第二次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景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第三次提起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景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第三次提起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景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1年7月5日到确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景争的财产,调查情况为:无财产线索。到李景争户籍地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也无查找到下落和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景争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李景争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李景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郭亚东 审判员 张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