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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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林市丰满区吉顺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温德村三队。
经营者:梁现全,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新化路8号1幢A座8层。
负责人:荆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川,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川,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丰满区吉顺钢模板租赁站与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吉林市丰满区吉顺钢模板租赁站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吉林市丰满区吉顺钢模板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市丰满区吉顺钢模板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4.00元(已减半),由吉林市丰满区吉顺钢模板租赁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