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军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宏,河北众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姜良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苍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卢军岗与被告姜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卢军岗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现原告卢军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军岗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振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戎志强 书 记 员 马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