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威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执行人黄胜还,男,****年**月**日出生,住桂林市临桂区。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31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胜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威呈139244.1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胜还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还查询其银行账户、车辆、工商信息、房产、国土、公积金、理财产品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