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被告:撒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撒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以被告撒某已向其支付借款5000元,双方因此产生的纠纷到此结束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荣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