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 负责人:马武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仕广,广东众达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丽,广东众达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奕良,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诉被告李奕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2021年5月28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曾建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壁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