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关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代理人刘建国,系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一铁德晨,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二李巍,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关强诉被告铁德晨、李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强及委托代理人刘建国,被告铁德晨、李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关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同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上述借款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到2020年11月8日利息为4414.81元);2、二被告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铁德晨辩称,收到原告9万元属实,原告原系被告的上级,原告鼓动被告购买鹏云国际的产品,致使被告投入17万余元未能收回,该9万元系原告向被告还款。
被告李巍辩称,我没有借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铁德晨原系同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9年7月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铁德晨转款90000元,之后原告通过微信聊天及打电话方式多次向被告铁德晨索要该款,被告承认欠款,但未能偿还,现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铁德晨从原告处收到转款9万元,在原告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及打电话索要该笔欠款时,被告铁德晨同意还款,因此,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铁德晨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被告铁德晨应偿还原告该笔欠款。关于被告铁德晨辩称,原告鼓动被告铁德晨购买鹏云国际的产品,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该9万元系原告赔偿给被告款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李巍承担还款责任,因不能证明该款项用于二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铁德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关强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2019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被告铁德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