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茫崖路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619381515(1-1)。 法定代表人:李德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红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北亿钧耀能新材股份公司,住所地荆州市东方大道5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570078889。 法定代表人:李传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湖北旻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亿钧耀能新材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亿钧耀能新材股份公司诉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湖北亿钧耀能新材股份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正在审理,该案必须以此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春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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