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马超,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92年1月7日出示,回族,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于西宁市建新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马超诈骗罪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青0104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马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马超退赔诈骗违法所得44095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马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时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马超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超限制消费。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马超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及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7月22日本院前往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38号3单元311室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马超罚金100000元及继续追缴的违法所得440950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4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第二项判处被执行人马超罚金100000元及继续追缴的违法所得44095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志峰

审判员  刘永革

审判员  伊海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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