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春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绍有(系吕春玲丈夫)。
被告:沈秀芹。
被告:王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铎(系王宏丈夫)。
被告:陈庆忠。
审理经过
原告吕春玲与被告沈秀芹、王宏、陈庆忠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吕春玲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春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春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吕春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