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国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清涧办事处清涧四村。
被执行人陈勤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耽子村后土营村*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国良与被执行人陈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的(2021)晋088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国良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陈勤英名下所拥有的坐落于运城市机场路北豪德光彩贸易广场A3区4幢五街76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11367508)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