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高亚中(身份证号: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执行人:扎西当智(身份证号:XXX),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申请人高亚中与被执行人扎西当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1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扎西当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110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高亚中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扎西当智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扎西当智尚欠申请人11025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扎西当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对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对上述调查结果申请人表示认可,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常毅
审判员钱素霞
审判员李处政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田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