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1。

被告:赵某2。

被告:赵某3。

被告:赵某4。

被告:赵某5。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1请求法院:1、判令位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交通住宅楼2单元221号楼房(价值80000.00元)归原告赵某1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父亲赵宝山、母亲曹丽华(又名曹立华)育有一女四子五人,女赵某2、长子赵某3、次子赵某1、三子赵某4、四子赵某*。父亲赵宝山于1995年8月10日去世(赵宝山父母已先于其去世),母亲曹丽华于2018年11月20日去世(曹丽华父母已先于其去世),留有位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面积64.02平方米,承市房权证营子改私字第××号。2017年10月25日曹丽华留有遗嘱,同意将该房留给原告赵某1所有,由于没有父亲赵宝山的遗嘱,与被告存在争议,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辩称,原告所说属实,我们同意放弃继承的份额。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自愿放弃继承坐落于承德市营子区交通住宅楼2-221号房屋(承市房权证营子改私字第××号)的份额,该份额由原告赵某1继承;

二、坐落于承德市营子区交通住宅楼2-221号(承市房权证营子改私字第××号)归原告赵某1所有;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建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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