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盛朱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田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盛朱君与被告田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于202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朱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盛朱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田克偿还借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其与田克系朋友关系,田克以包工地干活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钱,其于2020年6月17日以现金的方式借给田克20000元,田克向其出具《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于2020年11月17日一次性还清。现经其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田克经本院传唤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7日,田克以包工地干活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盛朱君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了借款金额20000元、借款期限5个月、于2020年11月17日一次性还清等内容。后盛朱君以现金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将20000元出借给田克,田克在收到借款后陆续偿还盛朱君4000元,剩余借款经盛朱君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盛朱君提交的《借款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田克以包工地干活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盛朱君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合法有效,田克在收到全部借款后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偿还全部借款。现盛朱君主张田克偿还借款20000元,因田克已偿还4000元,故对于余下田克未偿还的1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田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田克偿还盛朱君借款1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盛朱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盛朱君负担50元,由被告田克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