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卫民,男,1970年2月27日,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原审被告:厦门金鼎宏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钟宅路67号海天.爱家广场一层3126、二层3226。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卫民因与被上诉人王洪、金龙、原审被告厦门金鼎宏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5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卫民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陆卫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陆卫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陆卫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朝阳) 审 判 员 (张 超) 审 判 员 (师 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科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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