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陈君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黄家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夏录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君花与被告黄家旺、夏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君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家旺、夏录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黄家旺、夏录英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一分五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原来是龙华村的邻居,两位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称需要资金投资房地产,当时称借两个月左右。我就从银行取款8万元,被告夏录英到我家把钱拿去,并且把借条带过来给我。之后在2020年12月22日,我去泰顺找到两个被告,让他们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两个被告当着我的面签字按指印。借款后,两个被告没有偿还过任何款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9日,被告黄家旺、夏录英向原告借款8万元,原告通过现金方式交付上述借款。2020年12月22日,被告黄家旺、夏录英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主要载明:现借陈君花捌万元整,定利息壹分伍,2016.2.9--2020.12.22。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6月21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借条》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表明,被告黄家旺、夏录英向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事实清楚,该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黄家旺、夏录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作抗辩,现无证据证明被告偿还过相应款项,故本案的还款情况以原告陈述的为准。关于利息部分,因本案借款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符合当时的利率规定,故自2016年2月9日起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原告主张按月利率1.5%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起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月利率1.5%已超过法定最高限,故本院依法调整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黄家旺、夏录英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予以驳回。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家旺、夏录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君花借款本金8万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2月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君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被告黄家旺、夏录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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