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斯永,女,藏族,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西藏昌都市江达县人,住西藏昌都市江达县。
被告:日朗,男,藏族,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西藏昌都市江达县人,住西藏昌都市江达县。
被告多登,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日朗2017年对原告诬陷指使成来伦珠偷钱一事,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斯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