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晓山。 被告:王希平。

审理经过

原告王晓山与被告王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受理后,2020年7月30日,王晓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晓山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晓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 钰

裁判日期

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璟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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