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晓山。 被告:王希平。
审理经过
原告王晓山与被告王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受理后,2020年7月30日,王晓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晓山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晓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 钰
裁判日期
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璟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