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锡某。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
原告:乌某。
审理经过
原告锡某诉被告乌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锡某于2021年5月6日被告已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锡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锡某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