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家安钢管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槐花路北侧张良路东侧安徽实权光电科技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918756791。

法定代表人:洪福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中,安徽谯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耀,安徽谯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卿,安徽谯城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王松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亳州市家安钢管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家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兴、原审第三人王松峰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皖160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送达程序违法。一审向家安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的地址为亳州市谯城区西二环801公里处,该邮寄送达被退回后,进行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对家安公司缺席判决。家安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工商变更登记地址,将地址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西二环801公里处变更为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槐花路北侧张良路东侧安徽实权光电科技工业园内。一审卷宗内也无证据表明家安公司提供地址确认书确认其地址为亳州市谯城区西二环801公里处,故一审送达开庭传票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皖160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亳州市家安钢管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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