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长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莫广生,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祖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长付与被告张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刘长付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长付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长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4元,减半收取1,612元,由原告刘长付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蒋良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