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贺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孙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贺贺与被告孙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孙晴直接或留置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善宗 人民陪审员 仇红妍 人民陪审员 黄 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郅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