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
被执行人:刘艺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为柘城县未来花园*号楼东单元17层西户。
审理经过
关于张国平与刘艺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424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告刘艺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国平借款合计12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12月3日至清偿之日;其中100000元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12月23日至清偿之日)。因刘艺闻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国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二、2021年6月22日、7月5日、8月2日、9月6日分别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众牌汽车(车牌号:豫N×××××)一辆,经另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车辆已过户;
本院查明
2.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柘城县侧正大广大场3幢115号(房权证号:20××71)房产。经查明,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豫1424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柘城县侧正大广大场3幢115号(房权证号:20××71)房产的执行。
三、2021年7月5日,向柘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柘城县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柘城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但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7月30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柘城县进行实地调查,张贴敦促履行公告,但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其人身下落线索。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2021年8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2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