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保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荣(系原告刘保元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告:程凤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姗(系被告程凤珍之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保元与被告程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刘保元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保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保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保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