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力新,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 被执行人:荣艳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义县。 被执行人:李铁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义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于力新与被执行人荣艳洪、李铁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的(2020)辽1381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14450元、案件受理费81元。该判决书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531.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项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秀复 审判员 杨 阳 审判员 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