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铁发林,男,回族,生于****年**月**日,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美,女,回族,生于****年**月**日,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系铁发林的姨孃,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罗,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户籍地址为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铁发林诉被告张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3日与原告撒兰思、马彦群、马武操分别诉被告张罗三个案件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发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罗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铁发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张罗支付铁发林劳动报酬22680元;2.本案诉讼费由张罗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8日铁发林等十几个工人受雇给张罗做零工,在张罗承包的位于鲁甸县具体做房屋内墙的喷浆工作。工人的工价从100多元至200多元不等,铁发林的工钱按每天200多元计算。因为铁发林是班组长,所以欠条上的22680元是九到十个工人的累计工钱,包括铁发林本人的工钱、蒋明建与李兴娇夫妻二人工钱5000元、李琼工钱2000多元、李兴美工钱2300多元等。《欠条》是2019年12月24日张罗在鲁甸县的临时欠薪维权中心书写的,经临时欠薪维权中心的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张罗本人在欠条上亲自签名和捺印,承诺于2020年1月15日前全额付清所欠工钱。超过付款期限之后,铁发林等工人多次向张罗催要未果,张罗不仅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反而将铁发林等工人的联系方式拉黑了。综上所述,铁发林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起诉至鲁甸县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铁发林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张罗未到庭应诉,也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8日,张罗雇佣铁发林等十几个工人从事房屋内墙喷浆工作,即铁发林等十几个工人在张罗承包的位于鲁甸县具体做房屋内墙的喷浆工作。双方因为欠薪事宜产生纠纷,在鲁甸县临时欠薪维权中心经调解和协商后,张罗于2019年12月24日向铁发林等工人分别出具《欠条》。其中张罗出具给铁发林的欠条主要内容如下:今欠铁发林22680元,于2020年1月15日前付清。至今张罗没有支付所欠铁发林等工人的工资。
上述事实,有铁发林提交的身份证原件,欠条原件,张罗身份证复印件;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铁发林的陈述较为可信,铁发林提交的工资拖欠调解协议、保证书、授权委托等书面材料,可以印证双方因为欠薪事宜产生纠纷,在鲁甸县临时欠薪维权中心经调解和协商后,张罗于2019年12月24日向铁发林等工人分别出具《欠条》的事实,另外铁发林等八个工人分别起诉张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均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均于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等情形更增加了铁发林陈述的可信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铁发林为张罗做工,铁发林完成了自身的房屋内墙喷浆工作,张罗应当向铁发林支付拖欠的工钱22,680元,张罗拒不支付拖欠工钱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张罗向铁发林支付工钱贰万贰仟陆佰捌拾元整(¥22,6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元,由张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