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遵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申请执行人:张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特别授权代理人:杨颖,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毕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692734004R,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郑桥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遵华、张静与被执行人贵州毕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毕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84%的股份,实缴出资额为4200万元。本院(2019)黔0502执65号案已扣留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毕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天厦德溪铭城项目的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参与该案件的分配,经研究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50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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