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晴隆县信达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晴隆县东观街道五里社区客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MA6EEF470H。

法定代表人:何志兵。

被告:张翔,男,汉族,1996年10月3日,贵州省晴隆县人,住晴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晴隆县信达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翔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晴隆县信达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晴隆县信达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法律允许的范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晴隆县信达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晴隆县信达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舒伯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邓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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